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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常委会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纪要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7520次, 编辑日期:2006年5月11日打印】【关闭窗口

35,石首市第六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由常务副主任肖启群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毓清,副主任朱忠湘、邢贤发、姜谟声、卢庆等21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泽民、周小清,市人民法院院长方兆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忠明,市经管局李局长、纪委书记文绍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委负责人,乡镇办区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以及4名市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经管局李局长关于化解村级债务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郑孝军关于化解村级债务情况的调查报告。

我市农村由于多种原因,村级负债问题十分严重。一是负债面广,2003年底全市289个村,负债村277个,占96%,无负债村仅12个;二是负债额大,全市村级负债总额13540万元,村平468万元,其中负债100万元以上的村26个;三是债权债务两头大,村级债权总额10445万元,债权占债务总额77%;四是债务硬,债权软,从债权组成结构来看,农户尾欠达6589万元,占债权总额881%,相当一部分为呆死悬账。村级负债是逐步积累而形成的,直接原因有:()投资失误,造成资金沉淀;()超越实力,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举债投资,建设集体公益事业;()借贷垫付,完成上交任务;()灾害频繁,抗灾开支过大;()高息借贷,造成债务膨胀;()管理不善,非生产性开支失控。会议肯定了我市村级化债工作的举措与成效。从农工委调查的5个镇10个村的情况来看,化债工作抓得紧,效果比较好,村级债务增长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表现在:领导重视,化债工作有序展开;清理核实,夯实化债工作基础;多法并举,千方百计化解债务,采取了降息停息、核销债务、剥离债务、转贷减债、协调转债、以资抵债、清欠偿债,减员节支还债等行之有效办法;规范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会议指出,化债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地方领导重视不够,落实力度不大。“两书”核发留有“死角”。长期外出打工户难以落实,并且部分农户对核实的债务拒不签定:’两书”,对少数赖账户无可奈何;()以债抵税无法避免,镇村陷入两难境地;()村级经济入不敷出,运转困难;()村级债务重,少数村级班子调整频繁,人心不稳。会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2004年一号文件精神,发展农村经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发展畜牧业等项目工程建设力度。市政府要召开有计划、财政、粮食、教育、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的项目建设协调会,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尤其是增强抗旱排涝能力,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支持和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增加农民收入。始终把发展作为化解村级债务的治本之策。()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常抓不懈。要制定化债目标,坚定信心,一抓到底。要强化责任,做到“七个落实”,即领导落实,工作专班落实,部门配合落实,考核工作落实,依法严肃处理落实,强化管理落实,重视“三农”、发展农村经济的具体措施落实。要严格把握“五项原则”,即不能举新偾化旧债,不能加重农民负担化债,不能违背税改政策化债,不能强行征收历年尾欠超出农民承受能力化债,不能简单平摊债务到农户化债。要明确征收的主体,合理的税费要依法清收,要尽快建立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健全管理机制。()加强以村级组织为重点和以涉农部门为依托的组织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加大后进村帮扶与改造的力度;提高经管干部和农村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干部队伍稳定;发挥农技站、畜牧站作用,调动农业科技人员为“三农”服务积极性。()严格执行政策,防止把不合理债务合法化。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积极慎重。科学管理,对于存量资产营运处置要采取有效的方法,防止“寅吃卯粮”、“前吃后空”。有关部门要对“一事一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仔与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会议讨论修改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办事机构工作职责(试行)。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李法志关于修改有关规则办法建议的说明。会议认为,市历后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则、办法对于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为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市直机构改革、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置变化、乡镇办区人大联系处设置因素、人大工作面临新形势与新任务等,有必要对有关人大规则、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会议原则通过了修订案。会议要求,常委会要保持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钟鸣的提名,表决通过了易长海、高文举为副市长的任命,表决通过了陈友新等19名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拟任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到会作了供职发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毓清为市政府组成人员颁发了任命书。任职人员举行了就职宣誓仪式。

会议对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提出了希望与要求:即坚持勤政为民,努力为人民服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用良好业绩回报人民;坚持依法行政,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务实创新,大胆创新领导方式与,工作方法,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保持“两个务必”,实现工作的新跨越,工作要有新思路、新进展、新形象;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按照建设“廉洁、务实、勤政、高效”的政府工作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04年3月5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易长海为石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高文举为石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友新为石首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成先军为石首市经济贸易局局长

赵声贵为石首市教育局局长

王立柏为石首市建设局局长

李大军为石首市计划生育局局长

常纪波为石首市民政局局长

梁新文为石首市财政局局长

陈新玉为石首市人事局局长

曾克平为石首市文化局局长

吕 俊为石首市卫生局局长

廖红星为石首市统计局局长

胡建国为石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其昌为石首市公安局局长

崔学刚为石首市司法局局长

刘在银为石首市粮食局局长

高 勇为石首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周崇典为石首市审计局局长

吴兆宣为石首市交通局局长

毕折冰为石首市水利局局长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二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前,应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会议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并发出主任会议纪要,便于有关机关和人员按纪要精神作好准备。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材料于会议前3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递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前,应将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本人,同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阅读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为参加会议作好发言准备。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会议议题,在翔实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拟好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街道事处和天鹅洲人大联络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邀请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本市公民通过申请,可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都有发言权。

第八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报告工作。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工作,应事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决定是否另派他人。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情况说明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计划,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委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或研究的,可暂不付表决,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组织专门调查组,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要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应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常委会会议纪要,便于一府两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下发审议意见书,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质询和询问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上的发言应当事前做好准备,尽可能做到观点鲜明,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发言和表决时,可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赞成,可反对,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可以弃权。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等。应在(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并由新闻单位公开发表。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8年8月27石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9319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0435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须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各办、委、局的主任、局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六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委、局主任和局长的任免。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八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一条 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需要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六条 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A选,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领导为止。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新提拔的,应进行任前公示。提请单位或提名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同时报送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主要表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提请免职的应说明免职理由。提请任免市人民政府新设机构或撤销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撤销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八条 凡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九条 在任免案表决之前,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根据常委会的安排作供职发言,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任免对象有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时不提请表决。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交有关部门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一步考察了解,再决定是否继续提请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通过人事任免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或离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同时交新闻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换届后,市政府组成人员,不论是连任的,还是新任的,均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任命;对不连任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对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换届后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举行就职宣誓仪式。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个别剐市长和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不发任命书,直接由新闻单位公布。

第四章 监督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述职评议、提出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应给予撤职处分的,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1990年10月22石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99319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0435甲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受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为使各办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更好地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办公室

一、为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服务,做好会前有关准备、会中记录、会后材料整理印发工作。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草拟人大常委会的报告、请示、计划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起草办公室文件、机关规章制度及有关材料;主编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主任会议纪要、人大工作简报;记载和撰写人大常委会大事记;组织对内对外的人大宣传。

三、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清退、立卷、归档、销毁;印章、机关档案的保管、使用和保密工作。

四、围绕“三会”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或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有关资料,当好参谋。

五、建立和不断完善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机关的财务、财产、通讯、车辆、图书资料的管理和报刊杂志的征订收发工作。

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服务、机关福利和后勤、办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晋级、调资、离退休手续等具体事宜。

七、综合协调各工委工作,加强同各方面的工作联系,负责做好同上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办事机构的联系。

八、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信访接待、登记、传递、转办及综合。

九、组织机关人员学习,抓好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保卫、环境卫生,逐步改善机关生活环境和办公条件。

十、办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

一、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市法院沛检察院、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人武部、总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相关的执法单位进行联系。

二、采取上门走访座谈,召开座谈会,互送文件资料,互相列席有关重要会议,联合调查,以及信函、电话等多种形式联系,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三、听取汇报;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如发现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时,应当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纠正。

四、审查文件。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应报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的内务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文件的内容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书面或口头告知有关机关纠正,对需要撤销有关文件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专题检查。受主任会议委托,可对联系单位进行执法和工作情况的专题检查,如发现有违法问题,应向主任会议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六、调查研究。根据“三会”议题的内容,进行会前调查,为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供事实依据。一般问题直接进行交换,对调查出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案件,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汇报,并书面通过有关单位纠正。

七、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由领导批转法工委的信访件,一般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在三个月之内办理完毕,并向交办工委报告结果。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法工委先进行调查或联合调查,并向分管主任和主任会议汇报调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的办法。

八、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九、加强同上级和兄弟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办人大联络处的联系,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其它办事机构做好各项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一、加强同市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交通局、粮食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以及负有财政、经济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芦苇局、供销社和右关垂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送文件资料。

二、认真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意见或建议。

三、受主任会议委托,参与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初审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对政府提请作部分变更的议案,初审其理由和依据,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财政经济事项提供依据。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总结、汇报、简报等材料。

五、受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对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六、调查和检查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视察、执法检查,并提供有关报告。

八、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有关事项。

九、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加强同上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兄弟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做好人大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一、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档案、保密、广播电视、体育、血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市人大常委会对教科文卫工作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负责同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计划生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体育局、血防办、档案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对台办等单位的联系,对市人民政府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档案、保密·、广播电视、体育、血防等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教科文卫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和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提供依据。

三、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报告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四、了解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比较重大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互送文件,参加有关单位带有全局性的会议和重大活动,召开联席会,开展联合调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

五、负责对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地方法规草案意见的征集,组织讨论,并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六、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对教科文卫工作开展视察、检查等做好组织和材料准备工作。

七、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计划、总结和汇报材料。

八、接待和督办有关教科文卫的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联系工作。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加强同上级和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乡镇办区人大联络处的联系。

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一、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维护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保持同人大代表经常联系,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并负责办理答复。

三、指导乡、镇、办事处、天鹅洲人大联络处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协助组建代表小组,制订小组活动计划,参与开展活动。征集代表对“一府两院”、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了解、掌握市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做好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出缺补选、罢免和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检查、督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汇报。

协同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做好组织本级代表和协助组织在石首的省人大代表、荆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的服务工作。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代表联络、人事任免方面的决议、决定、总结、汇报等材料。

七、制订代表工作计划,总结代表工作,组织交流代表工作经验,总结代表的先进事迹。

八、办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手续。

九、受主任会议委托,承办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农村工作委员会

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和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报告、行使职权服务。

二、负责同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扶贫开发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畜牧局、农机局、乡镇企业局、河道管理局等单位的联系;督促检查其对口联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审查对口联系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三、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和群众信访。

四、负责组织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大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提供有关报告。

五、负责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整理上报。

六、协助做好“三会”服务的工作和人大宣传工作。

七、办理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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