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办、委、科、队内桌、椅、柜等办公用品,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行政科统一造册,一式两份,行政科和各办、委、科各持一份。
三、各办、委、科、队的办公用品年底由行政科统一核对,如遗失和损坏,要说明情况,并酌情处理。
四、三楼小会议室、四楼常委会议会议室和主任会议会议室、活动室、老干部活动室财产由专人负责,如遗失给予保管人适当处罚。
五、会议室、活动室、各办、委、科、队的公有财产如损坏或破损,由行政科统一维修。
鄂公网安备 4210810200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