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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4682次, 编辑日期:2005年11月23日打印】【关闭窗口
一、查阅、借阅档案要有所在单位行政介绍信、外单位凭行政介绍信,经负责人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查、借阅。

二、查阅、借阅档案单位,必须是单位负责人,档案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更不能查阅本人和亲友档案。

三、查阅、借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准在档案上划圈、批注、涂改、增删、抽页、剪裁,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抄录档案材料,复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参加。

四、严禁在档案室吸烟,如损坏应及时报告,同时写出检查,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查阅档案要在指定的地点,不得查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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