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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石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监督的规定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44742次, 编辑日期:2006年3月17日打印】【关闭窗口
1、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定期公开,每季公布一次;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2、机关基建工程实行公开招标,5000元以上开支经集体研究决定。

3、坚持各办事机构月述职,工作人员季述职评议制度,评议标准公开、民主测评,依照民意确定档次等级。

4、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家庭婚丧喜庆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星期内,向党组报告操办的有关情况,自查有无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

5、参加庆典、考察访问等公务活动和节假日接受有关单位公费馈赠的礼金、礼品、土特产品等应向党组报告,进行登记,数额较大的按规定交公处理

6、领导干部收入情况每年申报一次。

7、对机关干部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的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由有关责任人予以告诫和劝勉。

诫勉的对象:(1)工作不负责任,任务没完成或完成不及时,或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一定后果的;(2)工作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影响整个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3)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机关团结的;(4)违背组织原则,提供假证明骗取待遇和利益的;(5)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总计超过40%的;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的;(6)捏造事实,故意诬告、诽谤或打击报复他人的;(7)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8)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其违规违纪的;(9)与有关违法违纪案件有牵连的;(10)其他问题和错误需要诫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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