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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职责范围(试行)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30195次, 编辑日期:2006年3月17日打印】【关闭窗口
(1990年10月22日石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9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5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受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为使各办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更好地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制定如下工作职责:

办公室

一、为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服务,做好会前有关准备、会中记录、会后材料整理印发工作。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草拟人大常委会的报告、请示、计划及有关决议、决定草案;起草办公室文件、机关规章制度及有关材料;主编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主任会议纪要、人大工作简报;记载和撰写人大常委会大事记;组织对内对外的人大宣传。

三、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清退、立卷、归档、销毁;印章、机关档案的保管、使用和保密工作。

四、围绕“三会”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或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及有关资料,当好参谋。

五、建立和不断完善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机关的财务、财产、通讯、车辆、图书资料的管理和报刊杂志的征订收发工作。

六、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服务、机关福利和后勤、办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晋级、调资、离退休手续等具体事宜。

七、综合协调各工委工作,加强同各方面的工作联系,负责做好同上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兄弟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办事机构的联系。

八、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信访接待、登记、传递、转办及综合。

九、组织机关人员学习,抓好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治安保卫、环境卫生,逐步改善机关生活环境和办公条件。

十、办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

一、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人武部、总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相关的执法单位进行联系。

二、采取上门走访座谈,召开座谈会,互送文件资料,互相列席有关重要会议,联合调查,以及信函、电话等多种形式联系,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三、听取汇报。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如发现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时,应当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纠正。

四、审查文件。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应报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的内务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文件的内容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书面或口头告知有关机关纠正,对需要撤销有关文件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专题检查。受主任会议委托,可对联系单位进行执法和工作情况的专题检查,如发现有违法问题,应向主任会议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六、调查研究。根据“三会”议题的内容,进行会前调查,为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供事实依据。一般问题直接进行交换,对调查出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案件,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汇报,并书面通过有关单位纠正。

七、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由领导批转法工委的信访件,一般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在三个月之内办理完毕,并向交办工委报告结果。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法工委先进行调查或联合调查,并向分管主任和主任会议汇报调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的办法。

八、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九、加强同上级和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办人大联络处的联系,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其它办事机构做好各项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一、加强同市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交通局、粮食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以及负有财政、经济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芦苇局、供销社和有关垂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送文件资料。

二、认真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意见或建议。

三、受主任会议委托,参与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初审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对政府提请作部分变更的议案,初审其理由和依据,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财政经济事项提供依据。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总结、汇报、简报等材料。

五、受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对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六、调查和检查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对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

八、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有关事项。

九、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加强同上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兄弟县(市)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配合市人大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做好人大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一、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档案、保密、广播电视、体育、血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市人大常委会对教科文卫工作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负责同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计划生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体育局、档案局、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对台办等单位的联系,对市人民政府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档案、保密、广播电视、体育、血防等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教科文卫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和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提供依据。

三、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报告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四、了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比较重大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互送文件,参加有关单位带有全局性的会议和重大活动,召开联席会,开展联合调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

五、负责对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地方法规草案意见的征集,组织讨论,并汇总上报修改意见。加强同乡镇办区人大及联络处的联系。

六、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对教科文卫工作开展视察、检查等做好组织和材料准备工作。

七、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计划、总结和汇报材料。

八、接待和督办有关教科文卫的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联系工作。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一、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维护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保持同人大代表经常联系,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并负责办理答复。

三、指导乡、镇、办事处、天鹅洲人大联络处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协助组建代表小组,制订小组活动计划,参与开展活动。征集代表对“一府两院”、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了解、掌握市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做好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出缺补选、罢免和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检查、督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汇报。
协同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做好组织本级代表和协助组织在石首的省人大代表、荆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的服务工作。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代表联络、人事任免方面的决议、决定、总结、汇报等材料。

七、制订代表工作计划,总结代表工作,组织交流代表工作经验,总结代表的先进事迹。

八、办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手续。

九、受主任会议委托,承办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农村工作委员会

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和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报告、行使职权服务。

二、负责同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扶贫开发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畜牧局、农机局、乡镇企业局、河道局等单位的联系;督促检查其对口联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审查对口联系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三、督促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代表建议和群众信访。

四、负责组织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人大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提供有关报告。

五、负责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整理上报。

六、协助做好“三会”服务的工作和人大宣传工作。

七、办理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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