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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组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24572次, 编辑日期:2006年3月17日打印】【关闭窗口
(2002年7月25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的领导,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组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顾问组的性质、组成

1、法律顾问组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2、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我市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司法机关退休人员中选聘。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法律顾问组成员中选定。

3、法律顾问组成员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

二、法律顾问组的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受理的疑难信访件和上级机关交办、基层人大以及其它机关提交的疑难信访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需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拟定实施监督的重大违法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3、根据需要,参与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审查市“一府两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4、对全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其他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程序和时限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向法律顾问组咨询有关事项,应以书面形式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交法律顾问组办理。法制工作委员会交办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法律咨询事项,应经分管主任审批。

2、法律顾问组承办有关事项,由法律顾问组组长召集顾问组全体成员办理,或指定部分成员办理。也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交顾问组成员办理。

3、对交办的法律咨询事项,法律顾问组应认真办理。办结后,应形成书面意见报法制工作委员会,并留档备查。

4、法律顾问组办理法律咨询服务事项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四、法律顾问组的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

3、保证工作质量,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4、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该项职务无关的事务。

5、与所交办的咨询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应当回避。

五、法律顾问组的工作保障

1、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法律顾问组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馈法律顾问组的要求和建议,并汇报有关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有关事项。

2、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受聘的法律顾问应当支付适当报酬。

六、法律顾问的辞职与解聘

1、法律顾问组成员要求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

2、法律顾问组成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情节严重的,应予解聘。解聘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3、法律顾问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交办的事项不认真办理或者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应予解聘。解聘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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