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9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加强对上述机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评议中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议工作的目的,是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评议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
第二章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被评议的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执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勤政廉政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评议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形式、方法、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开展评议宣传和动员;
(三)确定参加评议的代表,成立若干调查、评议小组;
(四)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五)开展调查研究;
(六)评议对象认真准备述职报告或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参加评议的代表以市级为主,可邀请部分上级代表参加,调查时也可吸收部分下级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评议调查可以采取分组调查、案件调查、专题调查、综合调查等形式。
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准备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评议采取会议的形式,由参加评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被评议对象出席,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派人旁听。
第十四条市级各新闻单位应对评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评议对象述职;
(三)评议发言;
(四)参评人员对被评议对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无记名投票;
(五)评议对象发言;
(六)领导讲话。
第十六条评议对象根据评议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并付诸实施,在二个月之内,被评议对象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评议整改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评议对象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评议和整改情况向全市通报。
第四章评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在评议工作结束后,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的部门或者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条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石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