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设置 人大时讯 决议决定 监督工作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基层人大 法律法规 自身建设
当前位置: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自身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制度建设
  大事记
人大要闻 更多>>
· 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
· 石首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
· 石首市招商三组招商引资调...
· 石首市领导到农投公司东双...
· 石首市领导带队指导新厂镇...
· 石首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调...
专题报道 更多>>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展“人...
· 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大...
· 余剑率市科经局招商引资工...
· 王敏参加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关于开展...
党风廉政建设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办法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44964次, 编辑日期:2009年4月20日打印】【关闭窗口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办法
(2009年3月27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按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发布或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 备案审查是指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后,按法定期限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备案,由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监督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或“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应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一式2份。
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有关依据,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以备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口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转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承担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八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
(四)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六)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适当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的;
(七)其它不适当情形的。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或征求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予以说明或回复。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认,决定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负责审查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发布或作出的程序或技术上存在问题,不影响该文件的实体内容及其效力的,由负责审查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处理;影响实体内容及其效力的,按(一)、(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同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规范性文件有疑问的,可在备案审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或提出审查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问题的反映,经审查认为该文件确有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转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予以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3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或处理意见,应当在办理后3日内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六条 对应报而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石首市人大常委会 ICP备案编号:鄂ICP备13007041号
地址:石首市绣林大道42号 电话:0716-7299630

鄂公网安备 4210810200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