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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常委会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纪要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3135次, 编辑日期:2006年5月11日打印】【关闭窗口

 

 

 

 

528,石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肖启群主持。副主任陈建设、朱忠湘、邢贤发、姜谟声、卢庆和11名委员出席会议。副市长张泽民、邓勇,市人民法院院长方兆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忠明,乡镇办区人大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梁新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石首市2003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2004年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市审计局局长周崇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石首市200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财工委主任纪君关于2004年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通过了批准2003年财政决算、2004年预算编制、2003年度财政收支审计报告的决议。

会议听取了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成波关于东升镇、焦山河乡合并后新的东升镇人大选举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修订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并聘请李德宽、李修义、何长生为市六届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成员。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毓清、市长钟鸣的提名,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03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4528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梁新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石首市2003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3年财政决算,批准市财政局局长梁新文所作的《关于石首市2003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首市200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4528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梁新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石首市2004年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财政预算草案,批准市财政局局长梁新文所作的《关于2004年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市人民政府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3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528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了市审计局局长周崇典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在对200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做了大量工作,查出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行为,巩固审计成果,特作如下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市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理财;要认真总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财经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审计成果,规范财经秩序。

二、审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各种问题,并将查处和整改结果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大监督力度,对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整改。要大力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审计监督职责,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2004528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为动员全市人民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人民要认真学习好现行宪法,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要通过通读全文与精读宪法修正案相结合,在全面学习宪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的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

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宪法学习宣传的组织工作,进一步掀起新的学习高潮。要将宪法修正案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做好考核验收工作。要运用新闻媒体、专题讲座、课堂教学、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学习效果。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乡规民约的清理,凡是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要坚决予以废止、修改。要认真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坚决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

四、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权,通过听取和审议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实施宪法的监督和检查。要把宪法纳入人大代表,人大选举、任命人员的培训教育内容,推动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4528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法志为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汪杰为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黄盛东为石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李嘉照的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汪杰的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沈阳的石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苏应辉为石首市林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夏绪钦的石首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1991年8月28石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9319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04528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为促进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人民群众(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本市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主任每月定期轮流接待来访制度。主任信访接待日可约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成员参加。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信访科)统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反馈一次信访综合情况。典型的个案及可能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反映和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每季度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要信访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第六条 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信访件不得转到来信人所在单位。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来信来访:(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违反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检举和控告。(二)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其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六)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七)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和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来信来访。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处理来信来访,按照统一登记,合理分流,归口办理、人大督办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 人大常委会信访科负责接待、登记,进行分流和督办。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要认真研究解决;对于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解释,做好疏导工作;(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正、副主任的意见进行办理;(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进行办理;(五)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九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按下列要求处理:(一) 一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二) 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除有特定期限以外,承办单位必须在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报告结果;(三) 申诉、控告和检举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对承办单位报送的信访件处理结果如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位复查,必要时可调卷审查和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从正确处理,继续无理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 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信访件,原则上应在一周内转送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信访件,除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外,一般信访件要从收到函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结果;重要信访件不得超过三个月。重大和复杂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时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对逾期无故不报结果的,可通知办理单位负责人到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对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敷衍等现象,经督促后仍不纠正的,应当依法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应切实加强同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以及乡镇办区人大和联络处的联系,全面掌握信访动态,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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