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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人大常委会  
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纪要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34123次, 编辑日期:2006年5月20日打印】【关闭窗口

 

 

 

329,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四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肖启群主持,副主任陈建设、朱忠湘、邢贤发、姜谟声和其他委员共18人出席会议。副市长邓勇、李玲,市人民法院院长方兆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忠明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与乡镇办区人大主席、联络处主任以及5名市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李大军所作的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主任李佳玲所作的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我市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竭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特点:1、 领导重视,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推进。严格实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保证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的实现。并受到了国家、省和荆州市多次表彰。2、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观念得到了增强。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体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育龄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增强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3、依托各乡镇办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优质服务深入千家万户。坚持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全市对“三查”,上环、引产、结扎等计划生育技术全面实行了免费服务。狠抓了市、乡镇两级计生服务站建设,规范了管理,建立了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管理发放、优生优育咨询服务平台。注重经常性工作与突击性工作相结合。4、抓重点、难点,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理服务制。全面落实流动人口两地联系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双向管理机制,始终确保了流入人口持证率在90%以上。5、强化生育过程管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支持全面落实“三十六字”工作方针,在工作制度上认真落实“六个严格”,加强了生育过程的管理。2005年,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控制在104.58100,其中一孩为103.66100,二孩为107.10100,出生人口性别比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会议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1、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不够,思想认识上仍存在误区。各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平衡。存在时紧时松,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台后,少数基层计生干部思想观念、工作方法跟不上,对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感到束手无策,产生了畏难情绪。有的群众误认为现在计生政策放宽了,导致部分地方生育水平出现反弹。2、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还比较簿弱。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力度仍然不够,部门通力配合、齐抓共管还抓得不实。3、财政投入不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不够。多数乡镇计生经费难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基本无着落;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机关事业单位能够落实外,其他城镇居民未落实;城镇职工中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退休时加发5%工资的政策在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中基本未落实。4、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措施还不到位。还有少数乡镇二孩性别比偏高,对孕情跟踪服务还不能全面落实。5、基层计生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计生专干变动频繁、素质不高,导致统计数据误差、基础资料欠缺、“三查”率偏低等问题。部分计生专干的工资得不到保障,缺乏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

会议要求:

1)进一步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力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深入人心,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要改善服务态度,开展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视常住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检查。

3)进一步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把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优质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融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要全面落实孕期跟踪服务,要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个体医疗场所不经批准,终止妊娠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不法行为。

4)进一步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尽力拓展“奖励、优惠、扶持、保障”等方面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渠道,增强激励机制,努力促进广大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走上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之路。

5)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继续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真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汪宝坤所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财工委主任纪君所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会议认为,我市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总体情况是好的,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意识逐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增加,全民自我保护能力逐渐提高。贯彻安全生产法取得了主要成效:1、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月”的大型咨询活动,组织有关部门上街开展安全生产常识图片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咨询,发放安全生产教育资料。各企业和经营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宣讲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2、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网络和责任体系。建立了严密的责任体系;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行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3、加强管理,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2005年全市51家规模以上企业有11家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4、加强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抓好工矿企业专项整治,开展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了安全生产大检查。

会议指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不够深入,力度还不够大。《安全生产法》还没有完全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企业的安全法律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还达不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不严。一是三义寺汽渡码头人货混渡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二是长江客渡部分船舶,未按要求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且渡船陈旧未达标,船舶老化,船体锈蚀严重。3、自来水公司取水源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长江低水位时期,上下游码头停靠的各种大小船舶随时都有可能撞击江中取水管。4、校园安全存在薄弱环节。石首一中是我市的重点中学,有几处地方存在着安全隐患。5、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不强。一是少数企业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责任意识淡薄,只重生产,轻视安全。二是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部分改制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三是有些企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

会议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通过对正反典型事例的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2)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分工负责制,一旦发生事故,对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体系,把政府的责任机制通过合理的渠道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通过曝光、公示、行政处罚等方式,触及生产经营单位核心利益,使生产经营单位转变观念。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切实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员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4)市政府要加强对全市安全工作的领导。努力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市公安局对市人大代表屈荣红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江敏、刘来同志辞去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拟任职人员分别作了供职发言。通过任命后,由常委会主要领导颁发了任命书,并分别举行了就职宣誓仪式。

 

石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许可市公安局对市人大代表屈荣红

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6329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根据石首市公安局《关于对屈荣红涉嫌贷款诈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市六届人大代表屈荣红涉嫌贷款诈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市公安局对屈荣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市公安局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暂时停止屈荣红的石首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

 

石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江敏、刘来同志辞去石首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6329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根据江敏、刘来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决定接受江敏、刘来同志辞去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6329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立柏为石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黄盛东石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成先军为石首市交通局局长;

阳敦荣为石首市经济局局长;

姚静平为石首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成先军石首市经济局局长职务;

吴兆宣石首市交通局局长职务;

廖红星石首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6329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业明为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成于青为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波、成军为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魏建秋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仁风、姚甫田、刘国顺、李玉华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6329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学军、杨晓玲为石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盛东、范雄为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荣涛为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花明为石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朱文为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杨骏为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卫星为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长;

周宏为石首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毅为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祥云为石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申开红为石首市人民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庭长;

黄儒文为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庭长;

黄忠树、王志宏为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徐晓鸣、吴大明、谢修祥为石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匡凌、廖云为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杨斌为石首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谢学斌、徐永松为石首市人民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志标为石首市人民法院东升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立红为石首市人民法院笔架山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张佑翔、王茂成石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成和松、何庭新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杨晓玲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中华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志红石首市人民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花明石首市人民法院团山寺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朱文石首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卫星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周宏、李卫红石首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毅、谢学斌、刘厚云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祥云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申开红石首市人民法院东升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黄儒文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刘荣涛石首市人民法院调关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刘振坤、曾立红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白冰清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吴大明、谢修祥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廖云石首市人民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杨斌石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徐永松石首市人民法院笔架山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叶守忠石首市人民法院新厂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付家浩石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吴新林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贻斌石首市人民法院笔架山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张治宏石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郑杰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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