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石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决 定
(2014年3月17日石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石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石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石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实施中如需变更的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石首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予以废止。